京華時報訊(記者裴曉蘭)劉某將房屋賣出後一年才遷走戶口,被買房人吳某起訴承擔違約責任。
  2012年年底,吳某和劉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,約定賣房人劉某應當在房屋權屬轉移之日起30日內,向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辦理原有戶口遷出手續。2012年12月10日,該房屋已辦理完畢產權變更登記並交付使用,直到2013年12月,劉某才將戶口遷出。
  吳某訴稱,因劉某未遷走戶口,導致其無法及時將該房屋賣掉併購買新房,遭受巨大損失,故起訴要求劉某支付違約金13.8萬餘元。
  劉某辯稱,雙方簽訂的是格式合同,其不知道未遷出戶口需要支付巨大違約金,該條款不發生法律效力。吳某亦未履行催告義務,現在戶口已遷出,不同意賠償。
  法院認為,劉某未履行合同約定,應當支付違約金。但吳某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實際損失,亦不願意調解,綜合考慮合同履行的實際情況及劉某存在過錯程度等因素,法院判決劉某給付吳某違約金1.5萬元。  (原標題:賣房後一年遷走戶口原房主被判賠1.5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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